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易,777,200507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七七七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於九十四年五月二日裁定改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程序,經本院職權逕為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除被告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免訴判決屬於程序判決,認罪與否屬於實體之問題,本案被告固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認罪之表示,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受命法官再進行訊問時,被告為本案應為免訴判決之答辯,而免訴判決屬於程序判決,前開認罪與否之訊問,並無實益,依前開規定意旨不得以簡式審判為之(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法律座談會刑事第三十一號研究意見參照),是本案不得以簡式審判為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文進
法 官 陳思成
法 官 陳如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