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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7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即
被 告 甲○○ 男 28歲
二號
上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劉麗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智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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