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聲,2726,200507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7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男 56歲
上受刑人因犯侵占罪,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4年執聲字第161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侵占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4年7月5日以法矯字第094002009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4年9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

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 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