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乙○○○聲請書誤
上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即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