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自,13,200507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自字第一三號
自 訴 人 丙○○ 男五十七歲
自訴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被 告 甲○○ 男七十六歲

乙○○
日生)
上列被告等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九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吳進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國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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