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自,50,200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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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自字第50號
自 訴 人 乙○○
右列自訴人因被告甲○○涉嫌背信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自訴人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自訴人乙○○提起自訴認被告甲○○涉有背信罪嫌,並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爰依前開說明,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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