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自緝字第二四八號
自 訴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音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被告乙○○之限制出境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已與自訴人甲○○和解,且本院已就被告有無犯罪事實,訊問完畢,被告限制出境之原因已消滅,自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郭 妙 俐
法 官 吳 進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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