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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鄧 敏 雄
法 官 戴 博 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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