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訴,1280,2005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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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280號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4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黃 松 竹
法 官 何 世 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童洪芳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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