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訴,1290,2005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二九О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文進
法 官 陳思成
法 官 陳如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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