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訴,1339,2005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黃 炫 中
法 官 江 奇 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 美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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