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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二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 光 國
法 官 鍾 堯 航
法 官 吳 崇 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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