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訴,1662,2005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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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 由

一、被告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 光 國
法 官 鍾 堯 航
法 官 吳 崇 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柳 寶 倫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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