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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甲○○ 男 39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年」應更正為「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下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被告甲○○施用第一級毒品之刑度,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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