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訴,1825,2005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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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25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40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光國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鍾堯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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