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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劉 兆 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孫 立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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