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訴緝,203,200507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緝字第203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37歲
五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5月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8月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文進
法 官 陳思成
法 官 陳如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