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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緝字第39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34歲
押)
選任辯護人 陳中柱律師
上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捌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_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94年3月4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4年6月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 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文進
法 官 陳思成
法 官 陳如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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