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重訴,1419,200507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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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4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26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執行羈押,茲此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判決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故仍有予以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念 祖
法 官 鄧 敏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 雅 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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