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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四年度豐簡上字第二0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四 日
法 官 黃 家 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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