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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七號
原 告 庚○○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律師
被 告 甲○○
乙○○
丁○○
戊○○
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六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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