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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九十四年度沙簡上字第二六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八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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