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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為93年7月2日刑事庭呈狀及聲請追加民 事賠償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是觀諸前開法條即明,如本案刑事訴訟部分經諭知無罪,則原告對於刑事訴訟之被告及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以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八○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於本案刑事訴訟被告乙○○所提起之前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李 秋 娟
法 官 陳 可 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楊 慶 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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