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4,附民,77,2005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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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七七號
原 告 甲○○○公司 One Microsoft Way, Redmond
代 表 人 Mary E.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律師
林春金律師
被 告 英僑資訊開發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朱 光 國
法 官 鍾 堯 航
法 官 吳 崇 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柳 寶 倫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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