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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巫淑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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