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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0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皮件共拾壹件,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扣案之仿冒「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皮件共11件,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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