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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14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臺灣大樂透簽注統計單捌張、香港六合彩簽注統計單叁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行關於「意圖營利」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基於反覆實施賭博與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集合犯意」;
第四行關於「經營六合彩賭博」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經營大樂透及六合彩賭博」;
第十六行關於「若未中則賭金悉歸甲○○○所有」記載之後,應補充記載「並藉此方式牟利」;
第十七至十八行關於「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臺灣大樂透簽注統計單十一張。」
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為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上開地點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臺灣大樂透簽注統計單八張、香港六合彩簽注統計單三張。」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提供住宅經營大樂透及六合彩賭博,不特定多數人均可自由出入簽賭,是該住宅實際已成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自應認係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司法院廳刑一字第284號刑事法律問題座談會研究意見參照)。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
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468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被告自97年3月11日起至97年3月18日為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查獲止,主持大樂透及六合彩賭局之行為,既含有多次性與反覆性,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僅成立一罪。
被告基於一個意圖營利之犯意,同時提供賭博場所、聚集多數人賭博及參與對賭等行為,係基於一賭博營利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是其所犯上開三罪,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甲○○○並無犯罪前科,素行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惟其經營六合彩簽賭站,助長不勞而獲之賭風,對社會風氣有不良影響,及其經營簽賭站之期間僅有數日,期間非長,獲取利益非鉅,且兼衡其犯罪手段仍以紙本少量簽注,犯罪後業經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至扣案之臺灣大樂透簽注統計單八張、香港六合彩簽注統計單三張,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諭知沒收之宣告。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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