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0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邵家聲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六五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邵家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七行「證述」應更正為「指述」;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本件事證明確」前補充「況被告業已具狀向本院承認犯罪。」
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裕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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