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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4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列「甫於民國95年9月22日因縮行期滿...... 」,應更正為「於民國95年9月22日因縮刑期滿...... 」;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5列第6 字「害」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該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妙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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