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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甲○○
丙○○
丁○○
戊○○
號
乙○○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6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甲○○、丙○○、丁○○、戊○○、乙○○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己○○處罰金新台幣貳萬元、甲○○處罰金新台幣壹萬元、丙○○、丁○○、戊○○、乙○○各處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一、被告於警訊時及偵查中之自白,二、扣案之附表所示之物品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松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現提高為三十倍)第二項: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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