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7,中交簡,2062,2008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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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交簡字第20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38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5列所載之「輕型」應更正為「重型」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於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值高達每公升1.04毫克,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能力顯然不足之情形下,猶不顧自己及他人之安全,貿然騎乘重型機車上路,但未發生車禍,犯罪所生危害尚輕,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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