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7,中交簡,809,2008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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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交簡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爰審酌被告以駕駛計程車為業,身為職業駕駛人日日行駛於道路上,理當較一般人更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乘客及用路人之安全,卻仍疏於注意,卻因駕車轉向不當,而過失肇事,造成告訴人受傷,肇事後亦未呈現誠意,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考量其素行尚佳,無不良刑案前科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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