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0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7年度偵字第52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春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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