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7,中簡,1267,2008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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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1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7年度偵緝字第8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係列管之後備軍人,依法有應教育召集之義務,且其戶籍遷徒或居住址變更時,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7條第2款、第15條之規定,應依相關戶籍法規向主管單位申報異動登記,被告居住處所遷移,竟無故不依規定向主管單位申報,致使前開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罪,應依同條例第6條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一 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 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3款之罪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1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 毀傷身體者。
三 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 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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