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8,聲減,136,2011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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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明峯

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26日所為之
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理由欄內關於「吳明峰」之記載,應更正為「吳明峯」。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錯誤,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廖純卿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柳寶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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