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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簡字第29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福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9年度偵字第22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福安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蘇福安係臺中市北區金華里里長,於民國(下同)99年5月31日22時30分許,因接獲臺中市○○路「諾貝爾大樓社區」管理委員會總幹事及派出所員警電話通知,該大樓社區13樓住戶屋內疑似燒炭情事,前往上開社區13樓住戶柯伯翰屋外會同處理。
嗣蘇福安因與柯伯翰發生口角,一時衝動,當場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所得共見共聞之公共通道,對柯伯翰辱罵「我咧幹你娘!」(台語)等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言語,而公然侮辱柯伯翰。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蘇福安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中之陳述。
(二)告訴人柯伯翰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中之陳述。
(三)告訴人柯伯翰提出之錄音光碟1片及錄音譯文1紙
(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明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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