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9,交易,977,2011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交易字第9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育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4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簡育駐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沈易瑾、何OO(姓名詳卷)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陳 得 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 慕 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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