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14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東平
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律師
陳嘉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 年4 月19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邦繡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劉惠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世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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