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9,訴,2269,20110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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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2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錦勲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220號、第17617號、第178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錦勲(起訴書誤載為郭錦勳)係旺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旺益公司)實際負責人,1 「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收取工程回扣部分:⑴緣於民國95年間,改制前之臺中縣大里市公所(下稱大里市公所)發包之「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設計、監造案,由李明利建築師事務所得標,再由聯成豐公司以新臺幣(下同)1000餘萬元得標營建工程部分。

惟於96年1 、2 月間,聯成豐公司以活動中心、托兒所建築物,尚未取得合法建造及建築基地掩埋廢棄物等事由,聲請仲裁而中止合約。

於96年2 、3 月間,大里市公所追加工程預算至2300餘萬元,並簽辦再次辦理「大里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招標作業。

詎料同案被告大里市市長林仲毅、何宏藩2 人(由本院另行審結)為牟取不法利益,而共同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工程回扣之犯意聯絡,由何宏藩出面與亦具有犯意聯絡之同案被告趙健達(由本院另行審結)商議,委由趙健達覓妥願意擔任配合得標、支付得標價1 成工程回扣之廠商,再由何宏藩以事先獲悉並洩漏市長林仲毅所核定之底價方式,讓配合之廠商得標。

趙健達乃找到梅花會前會長即旺益公司負責人被告郭錦勲協商,趙健達應郭錦勲之要求,向本工程案設計、監造承商李明利建築師事務所拿取大里市公所審核之工程預算書圖稿(內含總預算金額、細項單價分析表及材料規格),供郭錦勲評估有無利潤空間足以支付工程回扣,李明利(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明知在招標前應秘密工程預算書圖不得提供廠商,惟因考量趙健達是大里市長林仲毅長期配合之顧問公司,深怕得罪大里市長方面人士,影響日後領款作業之順遂及希望順利決標等考量而同意提供,經郭錦勲與共同投資人吳麗濱(由本院另行審結)評估後,認為可行而同意擔任配合得標之廠商,郭錦勲、吳麗濱並共同基於違背職務行賄之犯意聯絡,同意如順利得標將支付得標價1成(約210 萬元)作為工程回扣,惟郭錦勲為保障日後順利請領工程款,要求採分期付款方式,於得標後3 至7 天內,郭錦勲先支付第1 筆30萬元工程回扣,嗣後再按工程請款進度分期支付工程回扣。

⑵大里市公所於96年3 月13日公告辦理本案「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第1 次招標,計畫於同年3 月27日上午10時開標,開標前1 、2 天何宏藩向市長林仲毅詢明核定底價之金額,再將底價洩漏給趙健達,趙健達將之換算成預算金額(2120萬6573元)之比例,告知郭錦勲底價為預算之98% ,指導郭錦勲將投標金額書寫略低於98% 以下,約為預算金額之97% 多,另告知在開標當日之截標時間前,會有大里市公所人員現場「顧標」通報投標家數,郭錦勲須在開標前10-15 分鐘再行投標,以因應其他廠商搶標,並可適時更改標價,壓低投標價競標,倘無其他廠商搶標,則可順勢讓其不足3 家而流標,俟於第2 次招標時,配合承辦人簽准1 家廠商即可決標方式,屆時再行投標,同樣於開標時若無其他廠商搶標,則趁機再行拉高投標單價,以接近底價得標承攬,擴大獲利空間。

於96年3 月27日開標當日,何宏藩為協助讓內定廠商順利得標,循以往與趙健達合作模式,先赴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顧標」,掌握投標廠商家數,於9 時53分電話告知趙健達目前投標家數為2 家,另9 時54分郭錦勳亦告知趙健達已經投標,可知現場除郭錦勲以旺益公司投標之外,另有1 家投標,趙健達、郭錦勲事先謀議,第1 次開標時可任其因投標家數不足3 家而流標,俟第2 次辦理開標,1 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時再行投標。

當日開標結果,僅有長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泓公司)及旺益公司等2 家廠商投標,因不足3 家而流標,須辦理第2 次開標作業。

⑶趙健達為讓郭錦勲順利得標及順遂後續施工作業,乃於96年3 月29日邀前揭設計、監造之李明利與郭錦勲見面認識,促請李明利協助郭錦勲得標及後續之施工作業。

於96年4 月3 日,本件「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辦理第2 次招標公告,計畫於4 月11日上午10時分開標。

等標期間,何宏潘自大里市公所發包中心得知領標廠商除旺益公司外,尚有資園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資園公司)領取標單,另加上參與第1 次投標之長泓公司共3 家。

嗣於4 月10日開標前1 日,郭錦勲約趙健達於於臺中市○○○路與安和路口之麥當勞餐廳見面,要求趙健達再取得市長林仲毅所核定之底價,俾其決定投標金額,趙健達旋於晚間8 時許,前往大里市○○○街何宏藩之住處附近,向何宏藩索取市長林仲毅所核定之底價,何宏藩當場將市長於96年4 月10日重新核定之新底價2104萬7000元告知趙健達知悉,趙健達再將該底價換算成預算金額比例為99% ,轉告郭錦勲,並指導郭錦勲循以往之作法,於隔日開標前配合何宏藩於大里市公所現場「顧標」掌握搶標廠商家數之情形,決定最後投標金額,於截標前10-15 分鐘再行投標。

4 月11日投標當日,長泓公司因資金調度問題並未前來投標,而資園公司亦無意參標,在大里市公所內顧標之何宏藩通報趙健達,並無其他廠商投標,趙健達再轉知郭錦勲,因本次開標作業,僅須1 家廠商投標即可決標,郭錦勲遂決定拉高投標金額,以略低於底價(2104萬7000元)之金額2098萬5000元投標(即預算之98.9% ),於截標前9 時46分始遞送標單,結果順利得標,決標價僅低於底價6 萬2000元。

⑷旺益公司得標後,趙健達要求郭錦勲必須依約定於得標後3 至7 天內,先支付第1 筆工程回扣30萬元,惟郭錦勲以共同投資金主吳麗濱出國尚未返國為由,暫無法支付,經趙健達數度催討,郭錦勲於96年5 月2 日指示不知情之會計莊碧雲,自該公司使用之土地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郭岳嘉)帳戶提領現金31萬元,於當日下午2 時30分許,約趙健達赴臺中市○○路190 之1 號吳麗濱住所見面付款,趙健達偕同吳夏萍依約赴該址與郭錦勲、吳麗濱見面,在吳麗濱見證下,郭錦勲當場將現金30萬元之工程回扣交付給趙健達收執,趙健達隨即與何宏藩相約在大里市○○路○ 段262 號市長林仲毅服務處見面,將30萬元之現金交付給何宏藩收執,並告知為「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之工程回扣,何宏藩收到工程回扣後,扣除其應分配之1 成即3 萬元之工程回扣自用後,將剩餘之27萬元工程回扣攜至市長服務處,親自交付給林仲毅收執,並告知係「臺中縣大里市塗城社區活動中心、托兒所暨公園綠美化工程」之工程回扣,後續還有180 萬元之工程回扣尚待廠商分期支付,該筆支出莊碧雲並於其製作之支出傳票記載:「96年5 月2 日現金支出:塗城、交際費、30萬元」。

⑸本工程自96年4 月30日開始施工,依契約規定施工進度每達25 %,可以請領工程估驗款,惟因臺中縣政府財政困窘,時常挪用中央經費,拖欠包商工程款1 至2 年,於同年6 月間,旺益公司施工進度已逾25% ,郭錦勲唯恐大里市公所拖欠估驗款,致公司無力支付下游包商工程支票,而有跳票危機,為早日領到每期工程估驗款約500 萬元,多次透過趙健達、吳夏萍,轉洽請何宏藩向大里市公所不知情之承辦人黃百逢、課長張溪祥、主驗人員林育志等人要求,配合早日辦理通過估驗驗收手續,及領到工程估驗款,終使郭錦勲能於同年7 月17日快速領到第1 期估驗款498 萬餘元;

至96年9 月間,旺益公司施工進度已逾50% ,郭錦勲同樣為儘速領到第2 期估驗款約500 萬元,仍透過趙健達及何宏藩,向大里市公所主辦人員黃百逢及公用事業課長張溪祥關切,儘速辦理工程估驗驗收及簽辦撥款作業,而順利於96年10月2 日領到第2 次估驗款499 萬9841元及於96年11月29日領到第3 次估驗款498 萬1314元。

而何宏藩原本欲再透過趙健達向郭錦勲催討剩餘之工程回扣180 萬元,惟郭錦勲以原物料大漲壓縮利潤、幾乎虧錢等理由,請求能等領到最大筆工程款時再一次支付,惟因趙健達於97年2 月間因案入獄而無法再經手轉交工程回扣予何宏藩,故郭錦勲亦未再支付後期之工程回扣予何宏藩。

2 、「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收取工程回扣部分:⑴於95年10月初,大里市公所將辦理「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招標,市長林仲毅之代表何宏藩原欲內定由趙健達得標,但要求須先支付得標金額1 成之回扣,趙健達同意何宏藩之合作條件後,有關本案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部分,趙健達係與黃政達建築師事務所合作投標,工程興建部分,則找旺益公司郭錦勲配合,趙健達向郭錦勲表示,大里市公所即將發包「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及興建工程案,其有辦法取得該興建工程案,該標案總工程款約2000餘萬元,但需支付1 成之工程回扣約200 餘萬元,郭錦勲同意配合,但要趙健達先拿該標案詳細規劃之工程預算書圖供其核算參考,事後郭錦勲帶合夥人吳麗濱至雲將(鈞達)公司洽談配合得標事宜;

至95年10月中旬,何宏藩向趙健達表示「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案將於95年11月初公告,95年11月中旬開標,何宏藩要趙健達先行支付本件監造及營造工程之回扣前金,經協調後,趙健達同意在開標前先行支付36萬元工程回扣,事後再從該營造標案之1 成工程回扣約200 餘萬元中扣除,趙健達因缺乏資金,遂轉要求郭錦勲在其「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標案開標前,先行準備36萬元,當作是該標案興建工程1 成回扣約200 餘萬元之頭期款。

於95年11月14日該標案委託規劃設計監造部分開標前1 日,郭錦勲與趙健達相約至臺中市○區○○路190 號之1 吳麗濱住所見面,郭錦勲要吳麗濱拿現金36萬元交給趙健達,吳麗濱交付36萬元現金時,向趙健達表示該標案的興建工程尚未得標,先行交付標案之部分工程回扣沒有保障,乃以借貸方式作為掩飾,因此要求趙健達簽立36萬元之本票及切結書,趙健達均依吳麗濱之要求簽立本票及切結書,順利拿到36萬元回扣後,趙健達隨即於當日與何宏藩相約在大里市長林仲毅的服務處外面,並將該36萬元的回扣交給何宏藩收執,而何宏藩循例先抽取1 成之工程回扣即3 萬6000元自用,再將剩餘之32萬4000元之工程回扣,親自攜至市長服務處親自交付予林仲毅收執,並告知係本件之工程回扣。

⑵本件「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暨托兒所興建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標案於95年11月15日開標時,因趙健達所合作之建築師事務所製作之服務建議書並非最優,而為張文滋建築師事務所得標,因此本件規劃設計監造標案,趙健達未能順利得標,趙健達事後再找何宏藩表示,該標案的施工部分,發包時其會找廠商來配合,並願意依之前約定支付1 成回扣,趙健達便出面找張文滋建築師事務所索取工程規劃設計圖說(即工程預算書圖),並陪同郭錦勲多次赴張文滋建築師事務所,與負責人張文滋(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協商往後施工部分應如何配合,張文滋認為趙健達應與大里市公所關係匪淺,為使工程順利發包及不得罪大里市公所人員,因此配合將應秘密之設計圖說(即工程預算書圖)交給趙健達及郭錦勲,以利核算工程成本及利潤。

由於該案規劃設計之金額超過預算,大里市公所遂將該工程分別辦理發包,並遲至96年9 月3 日才辦理「大里市仁化社區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案發包,惟開標時卻遭高巨營造有限公司低價搶標,旺益公司因而未能順利得標。

而依趙健達與何宏藩長期配合得標大里市公所發包工程之合作模式,若預先交付工程回扣予何宏藩,即使最後配合得標廠商未能依計畫得標,趙健達也不會向何宏藩要求返還工程回扣,即使提出要求,何宏藩亦不可能返還,因此,趙健達即自行吸收本件預先支付卻未順利得標之36萬元工程回扣款項,俟在資金充足時再返還給未依計畫得標之旺益公司。

因認被告郭錦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行賄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郭錦勲業於民國99年9 月2 日死亡,有被告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㈠第223、224 頁)。

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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