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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昭明
張永全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英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關於被告張永全被訴偽證部分,公訴人所舉被告張永全於偵訊中之證述內容,是否與筆錄記載一致,本院認尚有勘驗偵訊錄音、錄影光碟之必要,亦即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3月10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第18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書豪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紀俊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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