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何明輝綽號「阿輝」、「胖哥」、「大胖」或「學弟」,前
-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 理由
-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 ㈠、證人賴東星、邱志源、陳雍、李銘雄、陳平豪、鄭進練及吳
- ㈡、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指刑事
- ㈢、再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
- ㈣、另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
- 二、認定被告有為犯罪事實之證據:
- ㈠、被告何明輝於偵查中包括司法警察詢問、檢察官訊問時均已
- ㈡、被告何明輝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對檢察官起訴書所載附
- ㈢、證人賴東星、邱志源、陳雍、李銘雄、陳平豪、鄭進練及吳
- ㈥、此外,關於被告何明輝與證人賴東星、邱志源、陳雍、李銘
- ㈦、綜上所述,被告何明輝於偵查中及審判時之自白,並有如上
- 四、論罪科刑:
- ㈠、查海洛因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
- ㈡、核被告所為,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各販賣第一級毒品海
- ㈢、查被告前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
- ㈣、又被告於偵查中之司法警察詢問、檢察官訊問時均已坦承本
- ㈤、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
- ㈥、本院審酌被告因己身亦陷施用毒品之毒癮而貪圖利益,販賣
- 五、沒收部分:
-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販賣毒品罪者,
- ㈡、本件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 ㈢、至其餘之扣押物夾鏈袋及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
- 六、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88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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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4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明輝
指定辯護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772號)、移送併案審理(99年度偵字第11880號)及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247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明輝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之財物共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扣案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枚),沒收。
犯罪事實
一、何明輝綽號「阿輝」、「胖哥」、「大胖」或「學弟」,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6年3月31日執行完畢,且又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中簡字第292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確定,業於98年11月24日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
仍未能悔改,明知海洛因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販賣,竟仍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以其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聯絡工具,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之價格,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如附表一所示對象之人。
嗣經司法警察對其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而查知上情,並於99年4月21日,在何明輝居住之臺中市○區○○路460巷19號執行搜索,扣得如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手機機具2支(含SIM卡)及夾鏈袋。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證人賴東星、邱志源、陳雍、李銘雄、陳平豪、鄭進練及吳炫佶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依其文義解釋及立法理由之說明,並無限縮於檢察官在偵查中訊問證人之程序,應以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證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者,始有證據能力。
惟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並與現行法對傳聞例外所建構之證據容許範圍求其平衡,證人在偵查中雖未經被告之詰問,倘被告於審判中已對該證人當庭及先前之陳述進行詰問,即已賦予被告對該證人詰問之機會,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405號判決意旨)。
是依上揭說明可知,在偵查中檢察官所訊問之證人,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證人雖未行使反對詰問權,依刑事訴訟法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亦即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但並非無證據能力(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4365、3925號、97年度臺上字第356號判決意旨)。
本案前開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查無檢察官就上開偵查訊問之實施,有何違反相關規定之瑕疵,亦無證據證明其等於偵查中所證有何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之情形,或影響其等心理狀況致妨礙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說明,具有證據能力。
㈡、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指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
經查證人賴東星、邱志源、陳雍、李銘雄、陳平豪、鄭進練及吳炫佶等人分別於司法警察詢問時之陳述,雖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性質上屬傳聞證據,惟經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同意作為證據,又本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查無其他不法之情狀,足認得為本案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㈢、再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第11條之事項,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係以監聽之錄音帶為其調查犯罪所得之證據,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帶內容之顯示,此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
於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之規定,勘驗該監聽錄音帶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或傳喚該通訊者為證據調查。
倘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行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1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案對被告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係檢察官依法向法院聲請並核發通訊監察書後所為,有該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影本在卷可稽(見警卷),是該通訊監察截錄內容取得之合法性無疑。
又本件承辦之司法警察對於被告所有上開門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此有詳載監察電話、對象及譯文之通訊監察譯文紀錄附卷可參,應係依法所為之通訊監察,並經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表示沒有意見同意作為證據使用等語,本院審酌電話監聽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對於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或實害等情形,兼顧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堪認本案之通訊監察合於比例原則。
而本件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對於通訊監察案件錄音內容之真正並無爭執,對於錄音所譯成通訊監察譯文之真正亦不爭執,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本案通訊監察譯文並於審理時經合法調查,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之5條第1項規定,此項通訊監察之譯文自具有證據能力。
㈣、另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
本案所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被告有為犯罪事實之證據:
㈠、被告何明輝於偵查中包括司法警察詢問、檢察官訊問時均已坦承本件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在卷,堪認被告已於偵查中對其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已為自白。
㈡、被告何明輝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對檢察官起訴書所載附表一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亦均坦承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賴東星、邱志源、陳雍、李銘雄、陳平豪、鄭進練及吳炫佶等人,足認被告已於審判中對其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均已為自白。
㈢、證人賴東星、邱志源、陳雍、李銘雄、陳平豪、鄭進練及吳炫佶等人於司法警察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有如附表一所示向被告何明輝購買第一級毒品海因之事實。
其等證述內容要旨如下:⒈證人賴東星證述要旨如次:「我所施用之毒品海洛因來源係向綽號「大胖仔」的何明輝購買。」
【見偵字卷即A卷第35至40頁,第48至52頁】⒉證人邱志源證述要旨如次:「我所施用之毒品海洛因來源係向「學弟」何明輝購買。」
【見A卷第53至61頁,第69至72頁】⒊證人陳雍證述要旨如次:「我所施用之毒品海洛因來源係向綽號「大胖輝」的何明輝購買。」
【見A卷第73至78頁,第85 至89頁】⒋證人李銘雄證述要旨如次:「我向綽號「大胖仔、阿輝」購買過很多次海洛因。
並非和何明輝合資向第三人購買海洛因,係直接向何明輝買。」
【見A卷第91至96頁,第129至132頁】⒌證人陳平豪證述要旨如次:「我所施用之毒品海洛因來源係向「阿輝」何明輝購買。」
【A卷第142至146頁,第153至156頁,第175至179頁 】⒍證人鄭進練證述要旨如次:「我所施用之毒品海洛因來源係向綽號「大胖仔」的何明輝購買。」
【A卷第157至159頁,第164至166頁】⒎證人吳炫佶證述要旨如次:有以公共電話跟被告聯絡,於99年4月1日日晚間8時許,在台中市○○○路7—11便利商店附近,向被告購買500元之海洛因一小包。
㈥、此外,關於被告何明輝與證人賴東星、邱志源、陳雍、李銘雄、陳平豪、鄭進練等人間買賣交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相互間如何聯絡交易之事實,復有如附表二所示通話內容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資佐證。
㈦、綜上所述,被告何明輝於偵查中及審判時之自白,並有如上證人賴東星、邱志源、陳雍、李銘雄、陳平豪、鄭進練及吳炫佶等人之供述證據可證。
此外,又有被告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證人之行動電話之通話內容如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可按,復有扣案被告所有行動電話暨所插入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乃被告所有並供作販賣海洛因之聯絡工具在卷可佐,本案被告何明輝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至堪明確,已可認定之。
四、論罪科刑:
㈠、查海洛因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販賣。
又販賣毒品罪,係行為人明知其為毒品,意圖販賣營利而將毒品販入或販出,有一於此,不必二者兼備,其犯罪即為完成,故不論販入或賣出之行為,皆屬販賣行為之一部分。
且販賣毒品者,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500 號、25年非字第123號判例、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判決意旨參照)。
邇來政府查緝毒品之施用或販賣甚嚴,使海洛因等毒品均益趨量微價高,販賣者皆有利可圖。
再者,販賣毒品者,無一定之公定價格(屬於市場變動性所生之浮動價格),一般亦非公然交易,無論係瓶裝或紙包抑或其他方式之包裝,均可以為任意分裝增減其重量或份量,且每次買賣之價格亦各有差異,隨供需雙方之資力或關係之深淺或需求之數量、貨源之充裕與否、販賣者對於資金之需求如何即殷切與否以及各階段政府查緝之態度,進而為各種之風險評估,而有各種不同之標準,並非一成不變。
大盤毒品販賣者可從中盤、小盤不同買受者之各種『價差』或係『量差』(即加入不同成分之物質,以減低純度、增加重量)中牟取暴利之方式或有差異,然其為圖利益而為非法販賣行為,則無二致。
是以被告應係基於意圖營利(賺取價差、量差)之犯意,而販賣海洛因與附表一所示交易對象等人施用牟利之犯行,委無疑義。
㈡、核被告所為,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各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附表一所示交易對象等人之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被告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已被其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不另論罪。
被告先後數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均屬犯意各別,行為時、空互殊,各應予分論併罰。
㈢、查被告前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6年3月31日執行完畢,且又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中簡字第292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確定,業於98年11月24日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惟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
㈣、又被告於偵查中之司法警察詢問、檢察官訊問時均已坦承本件犯行,符合偵查中自白之情形。
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亦對檢察官起訴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全部坦承,自屬於審判中之自白無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是本件被告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自均應依據該第17條第2項規定,就其所犯如附表一犯行,各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累犯)後減之。
㈤、同為販賣第一級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其販賣行為對國民健康所造成危害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輕本刑卻同為「無期徒刑」,不可謂不重;
然而「刑不可急,急則人殘,失於恢恢,則漏網而為弊,務於察察,則及泉而不祥,將使寬猛適宜,疏密合制。」
於此情形,倘依被告個案情狀處以較輕之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並能及時確定被告販毒之罪刑,使販毒之被告其刑罰迅速性及確定性及早實現,綜合上述說明,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有無可憫恕之處,而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本案被告販賣如附表一所示第一級毒品犯行,雖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危害之禁令,其行為固屬不當,應予非難,然其販賣第一級毒品時間尚非久長,對象雖有7人,販賣金額大抵為500 元至1000元不等之小量,其販賣毒品之犯罪情節均尚非至惡,相對於長期大量販賣毒品之大毒梟而言,其對社會治安及國民健康之危害應屬較小,是從被告犯案情節觀之,倘仍遽處以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最低刑度無期徒刑,依一般理性人恐都認為屬情輕法重,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更無從與大毒梟之惡行有所區隔,是被告上開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罪情狀相較於法定之重刑,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情節尚堪憫恕,爰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㈥、本院審酌被告因己身亦陷施用毒品之毒癮而貪圖利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戕害國民身心健康,被告未思以正當途徑合法掙取金錢,圖以販賣第一級毒品獲利,犯罪動機不良,惟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已有認錯悔過之具體表現,念其販賣毒品之時間短暫、所得不高,就其所犯上述各罪,均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7條第2項、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依法遞減輕其刑,而被告年紀尚輕,自偵查迄本院審理中均能自白犯行,確屬深有悔意。
被告一時失慮誤罹此重典,而司法應寬典誠實面對自己犯行而認錯之被告,開啟其自新之途,於量刑上嚴予區別與犯後飾詞狡辯毫無悔意者,並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及犯罪所生之危險損害與犯罪後之態度後,本院認為各科處被告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以符合公理與正義。
五、沒收部分: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販賣毒品罪者,其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
故販賣毒品所得之對價,不問其中成本若干,利潤多少,均應全部諭知沒收,貫徹政府查禁煙毒之決心,以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419號判決要旨參照)。
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係規定沒收因犯罪(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所得之財物,並不及於因犯罪所得之利益,如僅係取得『抵銷債務』之財產上利益,並未因此而得有財物,自不在該條項規定應沒收之列」(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24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者,依同條例19條第1項規定,其因犯罪所得之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被告販賣如附表一所示販賣海洛因所得金額,雖未扣案,然依上開說明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予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則由被告之財產抵償之。
㈡、本件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係被告所有供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對外聯絡之用,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㈢、至其餘之扣押物夾鏈袋及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被告否認與本件販賣毒品有關。
此外,本院復無其他事證得以佐證係與本件被告販賣毒品之犯行有所關連,自不得併同本案諭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1880號之犯罪事實,已據檢察官提起公訴,復經檢察官再就同一事實移送併辦,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7條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11條、第47第1項、第59條、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邦繡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附表一】
┌─┬────┬─────┬────┬─────┬────────┬────────┐
│編│販賣對象│販賣交付海│交付地點│毒品種類、│交易過程之販賣情│宣告主刑及從刑 │
│號│ │洛因之時間│ │數量、價額│形及手法 │ │
│ │ │ │ │(新臺幣)│ │ │
├─┼────┼─────┼────┼─────┼────────┼────────┤
│1.│賴東星 │99年3月5日│臺中縣太│第一級毒品│賴東星於99年3月5│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 │ │晚上9時9分│平市之「│海洛因1小 │日晚上9時1分許,│毒品,累犯,處有│
│ │ │許 │松青超市│包1,000元 │以所持有之門號 │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附近 │ │0000000000號行動│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 │ │電話連絡何明輝所│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 │持有之門號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電話聯繫交易海洛│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因。由何明輝交付│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
│2.│賴東星 │99年3月6日│臺中市東│第一級毒品│賴東星於99年3月6│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 │ │上午11時4 │區○○路│海洛因1小 │日上午10時51分許│毒品,累犯,處有│
│ │ │分許 │460 巷19│包1,000元 │,以所持有之門號│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號何明輝│ │0000000000號行動│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租屋處 │ │電話連絡何明輝所│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 │持有之門號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電話聯繫交易海洛│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因。由何明輝交付│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
│3.│賴東星 │99年3月11 │臺中市東│海洛因1小 │何明輝於99年3月 │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 │ │日下午2時 │區○○路│包1,000 元│11日下午2時16分 │毒品,累犯,處有│
│ │ │28分許 │460 巷19│ │許,以所持有之門│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號何明輝│ │號0000000000號行│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租屋處 │ │動電話連絡賴東星│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 │所持有之門號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電話聯繫交易海洛│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因。由何明輝交付│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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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賴東星 │99年3月14 │臺中市東│海洛因1小 │賴東星於99年3月 │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 │ │日上午8時 │區○○路│包1,000 元│14日上午8時14分 │毒品,累犯,處有│
│ │ │23分許 │460 巷19│ │許,以所持有之門│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號何明輝│ │號0000000000號行│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租屋處 │ │動電話連絡何明輝│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 │所持有之門號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電話聯繫交易海洛│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因。由何明輝交付│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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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賴東星 │99年3月27 │臺中市東│海洛因1小 │賴東星於99年3月 │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 │ │日下午3時 │區○○路│包1,000 元│27日下午3時26分 │毒品,累犯,處有│
│ │ │47分許 │460 巷19│ │許,以所持有之門│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號何明輝│ │號0000000000號行│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租屋處 │ │動電話連絡何明輝│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 │所持有之門號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電話聯繫交易海洛│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因。由何明輝交付│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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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賴東星 │99年3月30 │臺中市東│海洛因1小 │賴東星於99年3月 │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 │ │日晚上11時│區○○路│包1,000 元│30日晚上11時37分│毒品,累犯,處有│
│ │ │47分許 │460 巷19│ │許,以所持有之門│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號何明輝│ │號0000000000號行│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租屋處 │ │動電話連絡何明輝│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 │所持有之門號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電話聯繫交易海洛│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因。由何明輝交付│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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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賴東星 │99年4月2日│臺中市東│海洛因1小 │賴東星於99年4月2│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 │ │上午4時31 │區○○路│包1,000 元│日上午4時19分許 │毒品,累犯,處有│
│ │ │分許 │460 巷19│ │,以所持有之門號│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號何明輝│ │0000000000號行動│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租屋處 │ │電話連絡何明輝所│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 │持有之門號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電話聯繫交易海洛│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因。由何明輝交付│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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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賴東星 │99年4月5日│臺中市東│海洛因1小 │賴東星於99年4月5│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 │ │下午2時47 │區○○路│包1,000 元│日下午2時40分許 │毒品,累犯,處有│
│ │ │分許 │460 巷19│ │,以所持有之門號│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號何明輝│ │0000000000號行動│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租屋處 │ │電話連絡何明輝所│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 │持有之門號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電話聯繫交易海洛│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因。由何明輝交付│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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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邱志源 │99年3月5日│臺中市東│海洛因1小 │邱志源於99年3月5│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 │ │下午1時11 │區○○路│包1,000 元│日中午12時49分許│毒品,累犯,處有│
│ │ │分許 │460 巷19│ │,以所持有之門號│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號何明輝│ │0000000000號行動│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租屋處2 │ │電話連絡何明輝所│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樓 │ │持有之門號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電話聯繫交易海洛│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因。由何明輝交付│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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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邱志源 │99年3月6日│臺中市東│海洛因1小 │邱志源於99年3月6│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 │ │下午6時5分│區○○路│包1,000 元│日下午5時42分許 │毒品,累犯,處有│
│ │ │許 │460 巷19│ │,以所持有之門號│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號何明輝│ │0000000000號行動│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租屋處2 │ │電話連絡何明輝所│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樓 │ │持有之門號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電話聯繫交易海洛│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因。由何明輝交付│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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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邱志源 │99年3月8日│臺中市東│海洛因1小 │邱志源於99年3月8│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 │ │下午2時49 │區○○路│包1,000 元│日下午1時44分許 │毒品,累犯,處有│
│ │ │分許 │460 巷19│ │,以所持有之門號│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號何明輝│ │0000000000號行動│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租屋處2 │ │電話連絡何明輝所│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樓 │ │持有之門號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電話聯繫交易海洛│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因。由何明輝交付│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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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陳雍 │99年2月28 │臺中縣太│海洛因1小 │何明輝於99年2月 │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 │ │日中午12時│平市樂業│包700 元 │28日上午11時31分│毒品,累犯,處有│
│ │ │48分許 │路附近松│ │許,以所持有之門│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青超市之│ │號0000000000號行│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某處停車│ │動電話連絡陳雍所│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場 │ │持有之門號 │臺幣柒佰元沒收,│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電話聯繫交易海洛│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因。由何明輝交付│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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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陳雍 │99年3月9日│臺中縣太│海洛因1小 │陳雍於99年3月9日│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 │ │上午10時56│平市樂業│包1,000 元│上午10時39分許,│毒品,累犯,處有│
│ │ │分許 │路附近松│ │以所持有之門號 │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青超市之│ │0000000000號行動│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某處停車│ │電話連絡何明輝所│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場 │ │持有之門號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電話聯繫交易海洛│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因。由何明輝交付│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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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陳雍 │99年3月11 │臺中縣太│海洛因1小 │陳雍於99年3月11 │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 │ │日下午1時1│平市樂業│包1,000 元│日中午12時56分許│毒品,累犯,處有│
│ │ │分許 │路附近松│ │,以所持有之門號│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青超市之│ │0000000000號行動│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某處停車│ │電話連絡何明輝所│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場 │ │持有之門號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電話聯繫交易海洛│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因。由何明輝交付│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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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陳雍 │99年3月12 │臺中縣太│海洛因1小 │陳雍於99年3月12 │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 │ │日晚上7時 │平市樂業│包1,000 元│日晚上7時28分許 │毒品,累犯,處有│
│ │ │59分許 │路附近松│ │,以所持有之門號│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青超市之│ │0000000000號行動│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某處停車│ │電話連絡何明輝所│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場 │ │持有之門號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電話聯繫交易海洛│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因。由何明輝交付│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
│16│陳雍 │99年3月13 │臺中縣太│海洛因1小 │陳雍於99年3月13 │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 │ │日晚上8時 │平市樂業│包1,000 元│日晚上7時50分許 │毒品,累犯,處有│
│ │ │12分許 │路附近松│ │,以所持有之門號│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青超市之│ │0000000000號行動│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某處停車│ │電話連絡何明輝所│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場 │ │持有之門號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電話聯繫交易海洛│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因。由何明輝交付│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
│17│陳雍 │99年3月31 │臺中縣太│海洛因1小 │陳雍於99年3月31 │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 │ │日上午9時 │平市樂業│包1,000 元│日上午9時21分許 │毒品,累犯,處有│
│ │ │37分許 │路附近松│ │,以所持有之門號│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青超市之│ │0000000000號行動│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某處停車│ │電話連絡何明輝所│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場 │ │持有之門號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電話聯繫交易海洛│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因。由何明輝交付│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
│18│陳雍 │99年4月2日│臺中縣太│海洛因1小 │陳雍於99年4月2日│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 │ │上午10時27│平市樂業│包500 元 │上午10時10分許,│毒品,累犯,處有│
│ │ │分許 │路附近松│ │以所持有之門號 │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青超市之│ │0000000000號行動│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某處停車│ │電話連絡何明輝所│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場 │ │持有之門號 │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電話聯繫交易海洛│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因。由何明輝交付│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
│19│陳雍 │99年4月4日│臺中縣太│海洛因1小 │陳雍於99年4月4日│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 │ │下午2時3分│平市樂業│包1,000 元│下午1時36分許, │毒品,累犯,處有│
│ │ │ │路附近松│ │以所持有之門號 │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青超市之│ │0000000000號行動│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某處停車│ │電話連絡何明輝所│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場 │ │持有之門號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電話聯繫交易海洛│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因。由何明輝交付│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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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李銘雄 │99年3月6日│臺中縣太│海洛因1小 │李銘雄於99年3月6│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 │ │凌晨1時11 │平市十甲│包500 元 │日凌晨0時58分許 │毒品,累犯,處有│
│ │ │分許 │東路之江│ │,以所持有之門號│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屋日本料│ │0000000000號行動│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理店附近│ │電話連絡何明輝所│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 │持有之門號 │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電話聯繫交易海洛│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因。由何明輝交付│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
│21│李銘雄 │99年3月8日│臺中縣太│海洛因1小 │李銘雄於99年3月8│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 │ │下午1時56 │平市十甲│包500 元 │日下午1時41分許 │毒品,累犯,處有│
│ │ │分許 │東路之江│ │,以所持有之門號│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屋日本料│ │0000000000號行動│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理店附近│ │電話連絡何明輝所│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 │持有之門號 │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電話聯繫交易海洛│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因。由何明輝交付│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
│22│李銘雄 │99年3月9日│臺中縣太│海洛因1小 │李銘雄於99年3月9│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 │ │晚上8時56 │平市十甲│包500 元 │日晚上8時52分許 │毒品,累犯,處有│
│ │ │分許 │東路之江│ │,以所持有之門號│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屋日本料│ │0000000000號行動│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理店附近│ │電話連絡何明輝所│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 │持有之門號 │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電話聯繫交易海洛│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因。由何明輝交付│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
│23│李銘雄 │99年3月10 │臺中縣太│海洛因1小 │李銘雄於99年3月 │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 │ │日晚上9時5│平市十甲│包500 元 │10日晚上8時45分 │毒品,累犯,處有│
│ │ │分許 │東路之江│ │許,以所持有之門│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屋日本料│ │號0000000000號行│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理店附近│ │動電話連絡何明輝│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 │所持有之門號 │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電話聯繫交易海洛│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因。由何明輝交付│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
│24│李銘雄 │99年3月27 │臺中縣太│海洛因1小 │李銘雄於99年3月 │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 │ │日上午6時 │平市十甲│包500 元 │27日上午6時6分許│毒品,累犯,處有│
│ │ │12分許 │東路之江│ │,以所持有之門號│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屋日本料│ │0000000000號行動│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理店附近│ │電話連絡何明輝所│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 │持有之門號 │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電話聯繫交易海洛│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因。由何明輝交付│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
│25│李銘雄 │99年4月1日│臺中縣太│海洛因1小 │李銘雄於99年4月 │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 │ │上午5時42 │平市十甲│包500 元 │1日上午5時32分許│毒品,累犯,處有│
│ │ │分許 │東路之江│ │,以所持有之門號│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屋日本料│ │0000000000號行動│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理店附近│ │電話連絡何明輝所│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 │持有之門號 │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電話聯繫交易海洛│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因。由何明輝交付│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
│26│李銘雄 │99年4月1日│臺中縣太│海洛因1小 │李銘雄於99年4月 │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 │ │下午4時58 │平市十甲│包1,000 元│1日下午4時58分許│毒品,累犯,處有│
│ │ │分許 │東路之江│ │,以所持有之門號│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屋日本料│ │0000000000號行動│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理店附近│ │電話連絡何明輝所│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 │持有之門號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電話聯繫交易海洛│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因。由何明輝交付│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
│27│李銘雄 │99年4月3日│臺中縣太│海洛因1小 │李銘雄於99年4月 │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 │ │上午9時52 │平市十甲│包500 元 │3日上午9時52分許│毒品,累犯,處有│
│ │ │分許 │東路之江│ │,以所持有之門號│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屋日本料│ │0000000000號行動│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理店附近│ │電話連絡何明輝所│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 │持有之門號 │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電話聯繫交易海洛│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因。由何明輝交付│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
│28│李銘雄 │99年4月4日│臺中縣太│海洛因1小 │李銘雄於99年4月 │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 │ │下午1時52 │平市十甲│包1,000 元│4日下午1時45分許│毒品,累犯,處有│
│ │ │分許 │東路之江│ │,以所持有之門號│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屋日本料│ │0000000000號行動│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理店附近│ │電話連絡何明輝所│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 │持有之門號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電話聯繫交易海洛│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因。由何明輝交付│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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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陳平豪 │99年3月10 │臺中縣太│海洛因1小 │陳平豪於99年3月 │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 │ │日下午4時 │平市旱溪│包1,000 元│10日下午4時16分 │毒品,累犯,處有│
│ │ │23分許 │路與東英│ │許,以所持有之門│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路附近之│ │號00-00000000號 │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松青超市│ │行動電話連絡何明│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附近某處│ │輝所持有之門號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電話聯繫交易海洛│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因。由何明輝交付│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
│30│陳平豪 │99年4月1日│臺中縣太│海洛因1小 │陳平豪於99年4月 │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 │ │晚上8時21 │平市旱溪│包500 元 │1日晚上8時9分許 │毒品,累犯,處有│
│ │ │分許 │路與東英│ │,以所持有之門號│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路附近之│ │00-00000000號行 │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松青超市│ │動電話連絡何明輝│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附近某處│ │所持有之門號 │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電話聯繫交易海洛│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因。由何明輝交付│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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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鄭進練 │99年4月4日│臺中縣太│海洛因1小 │鄭進練於99年4月4│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 │ │晚上8時25 │平市旱溪│包1,000 元│日晚上8時25分許 │毒品,累犯,處有│
│ │ │分許 │路與東英│ │,以所持有之門號│期徒刑柒年拾月。│
│ │ │ │路附近之│ │0000000000號行動│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松青超市│ │電話連絡何明輝所│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附近某處│ │持有之門號 │臺幣壹仟元沒收,│
│ │ │ │ │ │0000000000號行動│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電話聯繫交易海洛│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因。由何明輝交付│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
│ │ │99年4月1日│台中市東│海洛因1小 │吳迅吉於99年4月 │何明輝販賣第一級│
│32│ 吳炫佶 │晚上8時許 │區十甲東│包500元 │1日以公用電話連 │毒品,累犯,處有│
│ │ │ │路7—11 │ │絡何明輝所持有之│期徒刑柒年捌月。│
│ │ │ │便利商店│ │門號0000000000號│未扣案販賣第一級│
│ │ │ │附近 │ │行動電話聯繫交易│毒品所得之財物新│
│ │ │ │ │ │海洛因。由何明輝│臺幣伍佰元沒收,│
│ │ │ │ │ │交付。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
│ │ │ │ │ │ │抵償之。扣案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五三號行動電話壹│
│ │ │ │ │ │ │之(含SIM卡壹│
│ │ │ │ │ │ │枚),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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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一、買受人:賴東星
┌──┬──────┬────────┬───────┬─────────────────────┐
│編號│時間 │發話人(A) │受話人(B ) │譯文內容 │
├──┼──────┼────────┼───────┼─────────────────────┤
│1. │99年3月5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有在家嗎?我過去找你。 │
│ │晚上9時1分26│賴東星(菁仔) │何明輝 │B:有阿! │
│ │秒 │ │ │A:那我馬上過去。 │
├──┼──────┼────────┼───────┼─────────────────────┤
│2. │99年3月5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到了喔。 │
│ │晚上9時9分25│賴東星(菁仔) │何明輝 │B:好啦! │
│ │秒 │ │ │ │
├──┼──────┼────────┼───────┼─────────────────────┤
│3. │99年3月6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有在家嗎? │
│ │上午10時51分│賴東星(菁仔) │何明輝 │B:有阿! │
│ │34秒 │ │ │A:那我過去喔? │
│ │ │ │ │B:好阿! │
├──┼──────┼────────┼───────┼─────────────────────┤
│4. │99年3月11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我想說你很不爽,你身邊還有多少錢? │
│ │下午2時16分 │何明輝 │賴東星(菁仔)│B:有嗎?4-500的。 │
│ │15秒 │ │ │A:拿400來啦! │
│ │ │ │ │B:好。 │
├──┼──────┼────────┼───────┼─────────────────────┤
│5. │99年3月14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等一下去找你喔。 │
│ │上午8時14分 │賴東星(菁仔) │何明輝 │B:好啦! │
│ │25秒 │ │ │A:卡正常卡讚的嘿!我要出門了。 │
│ │ │ │ │B:好啦! │
├──┼──────┼────────┼───────┼─────────────────────┤
│6. │99年3月27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喂,大胖仔喔,我跟你講等一下我拿錢給你,│
│ │下午3時26分 │賴東星(菁仔) │何明輝 │ 順便再1用我都拿給你喔。1用要幫我用卡讚的│
│ │50秒 │ │ │ 用多點,不然我不要。 │
│ │ │ │ │B:好。 │
│ │ │ │ │A:我全都給你喔。 │
│ │ │ │ │B:好,馬上到嗎? │
│ │ │ │ │A:沒啦!我從中國過去啦,差不多要十多分鐘啦 │
│ │ │ │ │ 。我沒要上去了啦!你要拿下來,因為我跟我 │
│ │ │ │ │ 七仔拿的,你知道我跟我七仔作伙的。 │
│ │ │ │ │B:好啦!我多用一點。 │
├──┼──────┼────────┼───────┼─────────────────────┤
│7. │99年3月30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喂,我等一下過去喔。 │
│ │晚上11時37分│賴東星(菁仔) │何明輝 │B:好。 │
│ │55秒 │ │ │ │
├──┼──────┼────────┼───────┼─────────────────────┤
│8. │99年4月2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喂。 │
│ │上午4時19分 │賴東星(菁仔) │何明輝 │B:喂,你那邊有嗎? │
│ │41秒 │ │ │A:有阿。 │
│ │ │ │ │B:我馬上過阿。 │
│ │ │ │ │A:好。 │
├──┼──────┼────────┼───────┼─────────────────────┤
│9 │99年4月5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喂,我等回去找你喔! │
│ │下午2時40分 │賴東星(菁仔) │何明輝 │B:好啦! │
│ │28秒 │ │ │ │
└──┴──────┴────────┴───────┴─────────────────────┘
二、買受人:邱志源
┌──┬──────┬────────┬───────┬─────────────────────┐
│編號│時間 │發話人(A) │受話人(B ) │譯文內容 │
├──┼──────┼────────┼───────┼─────────────────────┤
│1. │99年3月5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學弟喔,我現在去找你喔。 │
│ │中午12時49分│邱志源(學長) │何明輝 │B:好阿。 │
│ │26秒 │ │ │A:我差不多20分鍾就到。 │
│ │ │ │ │B:好阿。 │
├──┼──────┼────────┼───────┼─────────────────────┤
│2. │99年3月6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學弟喔,我要過去找你喔。 │
│ │下午5時42分 │邱志源(學長) │何明輝 │B:好啦! │
│ │34秒 │ │ │ │
├──┼──────┼────────┼───────┼─────────────────────┤
│3. │99年3月8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學第,歹勢。我剛跟哭夭在講話。 │
│ │下午1時44分5│邱志源(學長) │何明輝 │B:這樣喔。我想說你躲到哪去,都沒看到人。 │
│ │秒 │ │ │A:沒啦!我說我沒去找那啦。不要亂想。 │
│ │ │ │ │B:這樣喔。 │
│ │ │ │ │A:你在哪?我等下去找你啦! │
│ │ │ │ │B:好阿。 │
│ │ │ │ │A:你在? │
│ │ │ │ │B:好阿,好阿,好阿。 │
│ │ │ │ │A:喔,好。 │
└──┴──────┴────────┴───────┴─────────────────────┘
三、買受人:陳雍
┌──┬──────┬────────┬───────┬─────────────────────┐
│編號│時間 │發話人(A) │受話人(B ) │譯文內容 │
├──┼──────┼────────┼───────┼─────────────────────┤
│1. │99年2月28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水阿,有要來嗎? │
│ │上午11時31分│何明輝 │陳雍(阿水) │B:現在? │
│ │2秒 │ │ │A:對阿! │
│ │ │ │ │B:現在還沒耶。 │
│ │ │ │ │A:喔,好啦。 │
├──┼──────┼────────┼───────┼─────────────────────┤
│2. │99年3月9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有空嗎? │
│ │上午10時39分│陳雍(阿水) │何明輝 │B:有阿。 │
│ │58秒 │ │ │A:等下去找你。 │
│ │ │ │ │B:好阿。 │
├──┼──────┼────────┼───────┼─────────────────────┤
│3. │99年3月11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你是死阿喔? │
│ │中午12時56分│陳雍(阿水) │何明輝 │B:沒啦,就在廁所沒帶電話。 │
│ │15秒 │ │ │A:我要過去找你喔。 │
│ │ │ │ │B:好啦。 │
│ │ │ │ │A:做兩天喔。 │
│ │ │ │ │B:好啦。 │
│ │ │ │ │A:你幫我用卡好,用卡多點喔。 │
├──┼──────┼────────┼───────┼─────────────────────┤
│4. │99年3月12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喂。 │
│ │晚上7時28分2│陳雍(阿水) │何明輝 │B:有空嗎?等下過去找你喔。 │
│ │秒 │ │ │A:好。 │
├──┼──────┼────────┼───────┼─────────────────────┤
│5. │99年3月13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喂。 │
│ │晚上7時50分 │陳雍(阿水) │何明輝 │B:我等一下過去找你唷。 │
│ │53秒 │ │ │A:好。 │
├──┼──────┼────────┼───────┼─────────────────────┤
│6. │99年3月31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喂,你那邊有工作嗎? │
│ │上午9時21分 │陳雍(阿水) │何明輝 │B:有阿。 │
│ │10秒 │ │ │A:那等下過去找你喔? │
│ │ │ │ │B:好。 │
├──┼──────┼────────┼───────┼─────────────────────┤
│7. │99年4月2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喂。 │
│ │上午10時10分│陳雍(阿水) │何明輝 │B:喂,現在有工作嗎? │
│ │28秒 │ │ │A:有阿。 │
│ │ │ │ │B:我要做半天好嗎?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B:要用好一點的嘿! │
│ │ │ │ │A:好啦! │
├──┼──────┼────────┼───────┼─────────────────────┤
│8. │99年4月4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恩。 │
│ │下午1時36分0│陳雍(阿水) │何明輝 │B:有工作嗎? │
│ │秒 │ │ │A:誰?水喔?怎樣?吃飯喔? │
│ │ │ │ │B:有工作嗎? │
│ │ │ │ │A:過來阿! │
│ │ │ │ │B:喔,好。 │
└──┴──────┴────────┴───────┴─────────────────────┘
四、買受人:李銘雄
┌──┬──────┬────────┬───────┬─────────────────────┐
│編號│時間 │發話人(A) │受話人(B ) │譯文內容 │
├──┼──────┼────────┼───────┼─────────────────────┤
│1. │99年3月6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睡了嗎? │
│ │凌晨0時58分 │李銘雄(小雄) │何明輝 │B:怎了嗎? │
│ │51秒 │ │ │A:過去找你好嗎? │
│ │ │ │ │B:好阿! │
│ │ │ │ │A:我要到了再打給你。 │
│ │ │ │ │B:江屋你知嗎? │
│ │ │ │ │A:知啦! │
│ │ │ │ │B:喂? │
├──┼──────┼────────┼───────┼─────────────────────┤
│2. │99年3月8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哥哥我現在過去喔? │
│ │下午1時41分 │李銘雄(小雄) │何明輝 │B:喔,你怎麼講那麼久? │
│ │47秒 │ │ │A:沒阿!就見面有確定在過去阿!你雞掰那天跟恁│
│ │ │ │ │ 爸講成這樣,恁爸會怕阿!怕你給恁爸打勒。 │
│ │ │ │ │ 呵!好啦!現在可以多少?一樣嗎?一半可以嗎? │
│ │ │ │ │B:不行啦! │
│ │ │ │ │A:對阿!你看,是不是要準備好才可以過去? │
│ │ │ │ │B:好啦!好啦! │
│ │ │ │ │A:過去打給你嘿! │
│ │ │ │ │B:好啦。 │
├──┼──────┼────────┼───────┼─────────────────────┤
│3. │99年3月9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喂,過去找你喔。 │
│ │晚上8時52分 │李銘雄(小雄) │何明輝 │B:很多人很痛苦,你給我一半好嗎?我能夠總共 │
│ │12秒 │ │ │ 的是700啦!那500就好了,好嗎? │
│ │ │ │ │A:喔,夭壽,你常這樣! │
│ │ │ │ │B:就坦白跟你說給700,跟你拿500就好,好嗎? │
│ │ │ │ │A:好好好! │
│ │ │ │ │B:馬上到嘿!到了。 │
├──┼──────┼────────┼───────┼─────────────────────┤
│4. │99年3月10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喂,過去喔。 │
│ │晚上8時45分 │李銘雄(小雄) │何明輝 │B:恩。 │
│ │18秒 │ │ │A:一樣喔。 │
│ │ │ │ │B:啥米? │
│ │ │ │ │A:跟昨天一樣。 │
│ │ │ │ │B:喔賣啦!這樣沒辦法,真的沒辦法,沒辦法拆 │
│ │ │ │ │ ,剩一個而已,拆了要我賣給誰?歹勢啦! │
│ │ │ │ │A:不夠勒! │
│ │ │ │ │B:不要常常在不夠啦!我也沒辦法。 │
│ │ │ │ │A:頂多有辦法到8而已,幹你娘8而已,要這麼湊│
│ │ │ │ │ 到1。 │
│ │ │ │ │B:800,我用800給你阿。 │
│ │ │ │ │A:好阿。 │
├──┼──────┼────────┼───────┼─────────────────────┤
│5. │99年3月27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哎唷,啥小? │
│ │上午6時6分19│李銘雄(小雄) │何明輝 │B:在睡喔? │
│ │秒 │ │ │A:廢話現在幾點而已?你也別這樣! │
│ │ │ │ │B:你打給我的,我現在臨時才想到的。 │
│ │ │ │ │A:不然你也晚點。 │
│ │ │ │ │B:幹你娘我等回要做工作了,我馬上六點半就要│
│ │ │ │ │ 出發了。 │
│ │ │ │ │A:好啦!好啦!1千啦! │
│ │ │ │ │B:500啦! │
│ │ │ │ │A:喔,搞到500,好啦!江屋啦! │
│ │ │ │ │B:好啦! │
├──┼──────┼────────┼───────┼─────────────────────┤
│6. │99年4月1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喂,去找你喔? │
│ │上午5時32分 │李銘雄(小雄) │何明輝 │B:這樣1張喔? │
│ │27秒 │ │ │A:一樣阿! │
│ │ │ │ │B:1張咩? │
│ │ │ │ │A:半張啦!剩700而已。 │
│ │ │ │ │B:好啦! │
├──┼──────┼────────┼───────┼─────────────────────┤
│7. │99年4月1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喂。 │
│ │下午4時58分 │李銘雄(小雄) │何明輝 │B:喂,1張啦! │
│ │59秒 │ │ │A:好啦! │
│ │ │ │ │B:喂,你有辦法拿出來點嗎?我們到綏遠路那個 │
│ │ │ │ │ 加油站好嗎? │
│ │ │ │ │A:喔... │
│ │ │ │ │B:旱溪這,我現在從市內過來,我等下還要拿到│
│ │ │ │ │ 市內。 │
│ │ │ │ │A:來新天地後面啦!差不多遠啦! │
│ │ │ │ │B:好,馬上到喔。 │
├──┼──────┼────────┼───────┼─────────────────────┤
│8. │99年4月3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到了。 │
│ │上午9時52分3│李銘雄(小雄) │何明輝 │B:你拿500就好了不要緊,我搓些起來自己用啦!│
│ │秒 │ │ │A:好啦! │
├──┼──────┼────────┼───────┼─────────────────────┤
│9. │99年4月4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喂。 │
│ │下午1時45分 │李銘雄(小雄) │何明輝 │B:你說怎樣? │
│ │15秒 │ │ │A:來阿! │
│ │ │ │ │B:喔,好啦! │
└──┴──────┴────────┴───────┴─────────────────────┘
五、買受人:陳平豪
┌──┬──────┬────────┬───────┬─────────────────────┐
│編號│時間 │發話人(A) │受話人(B ) │譯文內容 │
├──┼──────┼────────┼───────┼─────────────────────┤
│1. │99年3月10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喂,過去找你喔! │
│ │下午4時16分 │陳平豪(白虎) │何明輝 │B:你誰? │
│ │36秒 │ │ │A:白虎啦! │
│ │ │ │ │B:喔白虎喔,你自己嗎? │
│ │ │ │ │A:跟朋友啦 │
│ │ │ │ │B:我也要去車上啦! │
│ │ │ │ │A:好啦!好啦! │
│ │ │ │ │B:我準備一下,用在車上打啦! │
│ │ │ │ │A:好啦! │
├──┼──────┼────────┼───────┼─────────────────────┤
│2. │99年3月10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到了。 │
│ │下午4時23分 │陳平豪(白虎) │何明輝 │ │
│ │28秒 │ │ │ │
├──┼──────┼────────┼───────┼─────────────────────┤
│3. │99年4月1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怎麼樣? │
│ │晚上8時9分35│陳平豪(白虎) │何明輝 │B:工作撿個半天的好嗎? │
│ │秒 │ │ │A:好啦!好啦! │
│ │ │ │ │B:好好好,我到了再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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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買受人:鄭進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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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 │發話人(A) │受話人(B ) │譯文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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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年4月4日 │0000-000000 │0000-000000 │A:喂。 │
│ │晚上8時25分 │鄭進練(練仔) │何明輝 │B:喂,我水仔朋友。 │
│ │30秒 │ │ │A:恩。 │
│ │ │ │ │B:我到了喔。 │
│ │ │ │ │A:要怎麼樣?要做甚麼? │
│ │ │ │ │B:我水仔他朋友阿。 │
│ │ │ │ │A:嗯嗯嗯。你說你甚麼名字? │
│ │ │ │ │B:我水仔他朋友。 │
│ │ │ │ │A:你叫甚麼名咩?我才會知道阿! │
│ │ │ │ │B:喔,我叫練仔啦! │
│ │ │ │ │A:喔,這樣喔。做一天啦!還是2天? │
│ │ │ │ │B:做一天就好了啦! │
│ │ │ │ │A:好。 │
│ │ │ │ │B:對阿!他不是跟你講過了。 │
│ │ │ │ │A:好啦!馬上到。 │
│ │ │ │ │B:好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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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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