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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昌馨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昌馨自民國壹佰年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羅昌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百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黃裕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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