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9,訴,3559,2011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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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5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盈成
選任辯護人 許盟志律師
被 告 林善英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人陳建良律師
被 告 王朝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649、20148、20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盈成、林善英、王朝龍均自民國壹佰年叁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盈成、林善英、王朝龍均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涉嫌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之3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均自民國(下同)99年12月3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3月。

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3人後,認被告3人犯嫌仍屬重大,上述除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外,其餘應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0年3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另因本案業已詰問共同被告即證人陳盈成、王朝龍完畢,而經傳喚猶未到案之證人牟筱娟係被害人康春輝之妻,應無可能為迴護被告3人而與被告3人就本案犯罪事實勾串,故認被告3人均已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應認均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均併予諭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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