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9,訴,3610,2011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6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志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272 號),並就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136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志謀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洪志謀因罹患上昇結腸癌末期,癒後不良,手術後需定期入院接受化學藥物注射治療,另因心臟功能欠佳,需長期服用藥物治療,且有生命危險,不適合到院審理,其所需休養期間難以評估,有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100 年1 月31日(100 )童醫字第0121號函附卷可參,足見被告已因疾病無法到庭,揆諸前開規定,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錫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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