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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億倫
選任辯護人 廖志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法官高英賓,應更正為法官李婉玉。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內關於法官高英賓之記載,與判決原本所載法官李婉玉不符,依上開說明,應更正為法官李婉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秋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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