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9,附民,34,201102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陳家騏
被 告 朱科俊
何美華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於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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