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9,附民,512,20110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吳宜青
被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朴子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浩煒
被 告 吳玟錦
前列三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楊世瑜
被 告 孫若寧
郭峻銘
李國方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977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美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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