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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吳進興
被 告 林瑞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99年度易字第39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智雄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陳思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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