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99,中交簡,2355,201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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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中交簡字第23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41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文岡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林文岡所測得之呼氣酒精濃度係高達每公升0.66毫克,是被告漠視自己及公眾行之安全,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德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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