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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33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秋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99年度中簡字第3350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游秋燻」,應更正為「游秋壎」等語。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之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解釋,本院自得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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